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案件一定要:
(1)犯罪行為、劇情清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2)證實案件的各類證據充分的確;
(3)法律法規手續完備 。
偵查終結的案件,承擔偵查工作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匯報 。公安部門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針對依規必須追責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依規能夠避免酷刑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于起訴意見書”;針對不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應撤消案件,假如被告人在關押中,應該馬上給予釋放出來,發送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捕的檢察院 。由檢察系統自主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依據案件詳細情況,各自做出立案偵查、免訴或撤消案件的決策 。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能超過二個月 。案件繁雜、屆滿無法結束的案件,能夠經上一級檢察院準許增加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