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應予準許 。
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 , 應依法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法律依據】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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