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 。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 。(二)署名權 。(三)修改權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 。(六)發行權 。(七)出租權 。(八)展覽權 。(九)表演權 。(十)放映權 。(十一)廣播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十三)攝制權 。(十四)改編權 。(十五)翻譯權 。(十六)匯編權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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