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
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 。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 , 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 。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 。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
【主體適格什么意思】適格是指對于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并且請求透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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