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 , 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行政訴訟中被告如何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如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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