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 , 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 ,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 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 , 裁定中止執行 。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 , 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 , 為避免執行錯誤 , 應裁定中止執行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 , 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等待繼承期間 , 應中止執行 。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后 , 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在執行過程中 , 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 , 應暫時停止執行 , 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
【哪些情況中止執行仲裁裁決】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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