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 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br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 , 自動續期 。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商品房5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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