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用人單位應承擔補正及賠償責任 。所以,雖然法律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并不是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的實質要件 。勞動合同法設定的“企業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只是為了便于勞動者到新單位就業及到社會保險局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 , 來判斷單位是否解除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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