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
搶奪公私財物 。搶奪公私財物 , 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 。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 。
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 , 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搶奪罪的認定標準】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 , 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 。例如 , 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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