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同住人認定為拆遷時需要進行的認定,方式為:
1、同住人應當在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目前,本市房屋拆遷補償實現了從按人口補償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場價補償安置的轉變 。據此,公安機關對本市房屋拆遷地區的戶口管理規定也作了相應的調整,新核發拆遷許可證基地內的本市常住戶口不再進行“凍結” 。
2、同住人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對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時間規定,可以理解為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并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為曾經在該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公有住房同住人應該怎么認定】3、同住人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條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個人產權的房屋或有使用權的公房 。雖無住房但享受過住房補貼的,也應視為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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