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哪些情況下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分三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 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 ,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2、《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br /> 3、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br /> 【檢察院哪些情況下做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 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