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情鑒定程序是: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鑒定;
4、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 , 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 , 其中一份交委托人 , 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
【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一、傷情鑒定時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 , 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 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 , 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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