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限速規定 城市限速的規定


城市交通限速規定 城市限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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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城市交通限速規定 城市限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