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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 , 適用本辦法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 , 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 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指導 。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 , 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
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 , 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 , 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 , 保障安全生產 , 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合理布局生產現場 , 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 , 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 , 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 。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 , 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 , 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 減輕勞動強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 , 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 , 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 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 ,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 , 縮短連續作業時間 , 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第十條 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 , 使作業場所溫度低于35℃的(不含35℃) , 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 , 不適用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 ,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 , 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 , 并加強對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 , 并設有座椅 , 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患有不適合在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室內高溫工作疾病的勞動者 , 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 。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的 , 應當采取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配備常用防暑藥品 。勞動者出現中暑時 , 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嚴重的 , 應當立即送醫院治療 。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戶外露天作業 , 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
電力、冶金、郵政、燃氣等行業 , 根據各自行業特點 , 做好本行業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制度 , 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后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 , 落實相關措施 , 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 , 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 減輕勞動強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 , 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 , 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 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 ,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 , 縮短連續作業時間 , 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 , 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 , 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 ,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 。
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 ,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 , 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
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高溫天氣期間的生產環境安全 , 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 并加強對勞動保護設施的維護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合理布局生產現場 , 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 , 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設施 , 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并建立或者記入勞動者健康檔案 。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 , 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 , 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的 , 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對其加強預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 , 增強勞動者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改善勞動者高溫天氣期間的飲食衛生條件 , 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 , 并設有座椅 , 保持通風良好或者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數量和高溫天氣作業情況 , 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因工作發生中暑的 ,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停止作業 , 立即救治;發生重癥中暑的 , 用人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 組織搶救 , 減少人員傷亡 ,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認定為工傷的 ,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溫度達到多少度以上才算是高溫作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 , 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
作業環境:冶金工業 , 包括煉鋼、煉鐵、軋鋼、煉焦等;機械制造業的鑄造、鍛造、熱處理等;玻璃與耐火工業的窯工、爐工等 。此外還有造紙、制糖、磚瓦工業、發電廠、火車和輪船的鍋爐間以及潛水艙等 , 均屬高溫作業 。
高溫作業時的注意事項:
高溫作業時 , 人體會出現一系列生理功能改變 , 這些變化在一定限度范圍內是適應性反應 , 但如超過范圍 , 則會產生不良影響 , 甚至引起病變 。
從預防的角度 , 要做好高溫作業人員的就業前和入暑前體檢 , 凡有心血管疾病 , 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 消化系統疾病等高溫禁忌癥者 , 一般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 應給予適當的防治處理
供給防暑降溫清涼飲料、降溫品和補充營養:要選用鹽汽水、綠豆湯、豆漿、酸梅湯等作為高溫飲料 , 飲水方式以少量多次為宜 。可準備毛巾、風油精、藿香正氣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溫用品 。此外 , 要制訂合理的膳食制度 , 膳食中要補充蛋白質和熱量 , 維生素A、B1、B2、C和鈣 。
高溫天氣作業有哪些具體規定 標準高溫作業(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溫作業是指以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平均溫度為參照基礎 , 其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 , 而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溫度2℃或2℃以上的作業 。法律條款國家對高溫作業制定有《高溫作業分級標準》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應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溫車間的熱源、隔熱措施以及通風等各種措施 , 降低高溫作業場所溫度;對高溫作業工人(包括新工人、臨時工)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檢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胃和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性肺結核、肝臟疾病、腎臟病、肥胖病、貧血及急性傳染病后身體衰弱、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 , 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醫務人員應進行巡回醫療和防治觀察 , 發現中暑患者 , 及時進行救治;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等;對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工人 , 應供給耐燃、堅固、導熱系數較小的白色工作服 , 其它高溫作業可根據需要供給工人手套、鞋靴罩、護腿、圍裙、眼鏡和隔熱面罩等勞動防護用品;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工間休息;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通風良好的工間休息室 。對煉鋼等特殊行業 , 國家專門制定《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管理規程》 。除此以外 , 各地對高溫天氣下作業也有相應規定 , 如深圳市專門出臺了《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 , 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 , 當日應停止工作;氣溫38℃時 , 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氣溫達到35℃時 , 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 , 采取換班輪休等方法 , 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止作業的 , 12―15時員工露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 等等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2002378號規定 , 行政事業單位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為 , 夏天每人每月補助60元(含離休人員) , 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補助80元 。
中國國家規定夏季,幾度以上算高溫?國家規定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 , 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
這個室外35°、室內33°可以作為參考 。
至于學校 , 還是看氣象預報吧 , 建議的應對措施如下 , 基本沒有學校停課的說法 , 具體咨詢當地氣象或教育部門比較好 。
高溫預警信號分三級 , 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
(一)高溫黃色預警信號
標準: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將在35℃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暑降溫準備工作;
2.午后盡量減少戶外活動;
3.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
4.高溫條件下作業和白天需要長時間進行戶外露天作業的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
(二)高溫橙色預警信號
標準: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7℃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
2.盡量避免在高溫時段進行戶外活動 , 高溫條件下作業的人員應當縮短連續工作時間;
3.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 , 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注意防范因用電量過高 , 以及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負載過大而引發的火災 。
(三)高溫紅色預警信號
標準: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40℃以上 。
防御指南: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采取防暑降溫應急措施;
2.停止戶外露天作業(除特殊行業外);
3.對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護措施;
【高溫天氣參照 高溫天氣的氣溫是多少】4.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特別注意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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