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庇纱丝梢?nbsp;, 如果夫妻的共同債務已經作了內部約定 , 該約定只有夫妻間的內部效力 , 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 ,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這種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協議約定 ,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對債務清償的分擔認定而消滅 ,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而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 , 可以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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