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 , 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
【交通事故報案有效期有多長】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 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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