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 房屋互換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 房屋互換契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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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 。
2、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
3、(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
4、(3)房屋買賣 。
5、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 視同買賣房屋:(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 , 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
6、(2)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
7、擴展資料:契稅一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
8、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
9、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可免征契稅 。
10、4、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
11、5、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
1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13、6、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
14、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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