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二審一般多久開庭,起訴離婚案件二審一定會開庭嗎

離婚案件二審一般多久開庭,起訴離婚案件二審一定會開庭嗎

【離婚案件二審一般多久開庭,起訴離婚案件二審一定會開庭嗎】前不久,本律師代理的一個起訴離婚案件的對方由于不服一審判決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很快,二審法院便發來了傳票,而傳票上寫得不是“開庭”,而是“談話”二字 。對于這個區別,我的當事人很是奇怪——二審難道可以不開庭審理嗎?
對此,本婚姻律師認為法院是可以不開庭審理而是采用談話方式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二審法院對于上訴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由此可見,在上訴時是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是影響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要害 。那么,何為新事實、新證據或者新理由呢?對此,絕非普通人所理解的一審沒有提及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 。
一、新事實主要包括:
在一審庭審終結前歲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把握的事實;
一審法院依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后,新發生的并對案件處理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一審程序中非因當事人原因未申請鑒定,第二審申請鑒定,經審查需要鑒定的證據材料可能屬于認定案件重要事實的 。
二、新證據主要包括:
一審法庭調查結束后新發現、新發生事實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第二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一審法院依申請調查未能獲取,第二審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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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理由主要是指在一審判決作出后,一審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發生變更的情況 。
鑒于法律對于新事實、新證據與新理由均有嚴格的限制,所以當事人要想讓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上訴離婚案件的話,需要盡力尋找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