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模仿:張三是某企業高管,常年在外出差,妻子小A在家中當家庭主婦 。張三和小A婚姻存續期間,張三在異地酒店里熟悉了膚白貌美的小B,張三對小B展開激情攻勢,不日后兩人發展為婚外情關系 。在七夕期間張三通過微信轉賬給小B1314520元(一百三十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 。多次激情后,張三回到家中待了數月,隨后小B以沒有安全感為由,要求張三為小B買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小B名字 。張三為愛義無反顧在繁華地區按照小B要求購買房產 。此后多次在原配和情人中來往奔波,最后事情敗露,小A要求離婚 。請問張三婚內贈予情人一套房和七夕紅包,離婚后前妻可以要求返還嗎?假如可以,要求還多長,是一半還是全部份額?
【離婚后還送東西給前妻,離婚后前妻可以要求返還嗎】圖片和文章無關
本案法律關系為贈與合同糾紛,在解決合同糾紛之前,我們應該確認婚內對婚外情的贈與在法律意義上是否有效 。該贈與合同的時間在張三和小A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贈與還是購買房產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故張三銀行卡的錢是小A與張三共同共有,小B在明知張三是有婦之夫的情況下,雙方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且索要房產,不符合正常男女交往關系 。現張三在小A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原告甲女的合法權益,婚外情贈予大額紅包和為情人購買房產行為嚴峻違背公序良俗,故張三贈與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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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合同無效,小A可以主張自己多長份額呢?首先是微信的七夕紅包,小B辯解,這個是張三追求她的時候,贈予的具有特別意義數字的金額的紅包,所以不應該返還,自己是被張三的真誠所打動,這份紅包是他們之間私人感情的象征,法院不應該進行干涉 。并且自己收到這份紅包后,也為張三買了小禮物請張三吃了幾次飯,所以紅包的份額,小A無權享有份額 。筆者認為,張三和小B之間是不正當婚外情關系,區別于正常男女情侶之間的關系,并且數額巨大違反了公序良俗,小B認為因張三而受到了損失應當予以核減 。購買房產的錢也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類比紅包進行分配,但是由于房產具有特別性,在寫小B名字后,只能就房產應有的價值進行償還,假如小B無力償還,可以就房產變賣,就所得價金進行償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續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張三和小B這種特定關系違反了善良風俗,背棄了社會公德 。張三對小B的財產贈與行為未經協商同意而作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該處分的行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資經營,而系張三為維護小B的非正當情侶關系的需要所作出,這一行為明顯有違社會公德 。假如張三向小B贈與如認定部分有效,既違背社會公德,也與公序良俗背道而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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