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于合伙的規定】在我國,合伙分為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 。
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30至35條的規定 ,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 , 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由合伙人按照廚子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法人合伙是指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 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聯合體 。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52條,法人合伙必須是由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該聯合體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 , 以各自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
而合伙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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