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但數罪并罰的,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法律依據】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刑法》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 , 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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