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 消防審批歸哪個部門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 消防審批歸哪個部門】《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發給施工許可證 , 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 , 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