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立案前個人財產轉移,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

沒有立案前個人財產轉移,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

現在中國離婚率越來越高,訴訟離婚的夫妻也有很多,在訴訟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的也不少 。假如你發現在沒有立案前,對方擅自轉移財產,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收集足夠的證據,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 。在法院立案之前,有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是違法行為 。
沒有立案前個人財產轉移債務人在立案前轉移財產的,危害債權人債權安全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轉移行為,也可以申請追加受讓人為被執行人 。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答應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背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
立案前轉移財產怎么處理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哀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沒有立案前個人財產轉移,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