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有哪些?建筑容積率是什么?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般來說,容積率是指一定土地里的,總建筑面積也有建筑用地面積的比率 。容積率的計算標準一般是由省(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的主管機構按照國家的相關技術標準確立的 。一般來說,有關的單位能以出讓方法給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介紹 。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前,大城市、縣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主管機構都應要根據分區規劃詳盡規劃的,還需要明確提出容積率等有關的規劃條件 。做為國有制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許多不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全是不能出讓國有制土地的使用權 。容積率等有關的規劃條件未列入土地使用權證出讓協議的,土地使用權證出讓合同全是毫無意義的 。?我國還要求,單位或者個人都應應遵守經依規核準的分區規劃總體規劃確立的容積率指標的,不可以任意調節 。假如要調整得話,那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不能以政府部門會議記錄等方式替代要求程序流程調節有關的容積率 。
現行政策還要求,國有制土地的使用權一經出讓或者劃轉,一切基本建設單位或個人全是不能隨意變更確立的容積率的 。僅有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是作出調整的 。土地容積率管理條例都有哪些呢?一般來說,國有制土地的使用權劃轉或出讓之后,還能夠擬調節的容積率不符劃轉或者出讓土地分區規劃總體規劃標準的,都應必須符合有關的規定 。
建筑容積率是什么?
工程建筑容積率又被稱為建筑面積毛相對密度,就是指新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之內所有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比例 。附屬建筑物也計算以內,但應標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以外 。之上提到的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就是指新項目用地紅線范圍之內土地資源面積,一般包括基本建設區內的路面面積、綠化面積、房屋建筑(建筑物)占有的面積、體育場地這些 。
工程建筑容積率計算
容積率計算標準具體應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與當地相關部門文檔計算 。一般情況下,建筑面積計算值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突發情況,按照本標準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
1、居住建筑規范逐層又高又大于4.9米(2.7米+2.2米)
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住房建筑層高超過7.6米(2.7米×2+2.2米)時,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
2、當公共建筑規范逐層又高又大于5.5米(3.3米+2.2米)
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齊上計算;當辦公室建筑層高超過8.8米(3.3米×2+2.2米)時,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齊上按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
3、當一般辦公建筑規范逐層又高又大于6.1米(3.9米+2.2米)
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齊上按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一般商業服務建筑層高超過10米(3.9米×2+2.2米)時,無論層內是否存在夾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齊上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
4、城市地下空間的現澆板面高于室外地面1.5米
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城市地下空間的現澆板面高于室外地面不夠1.5米,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
河北省邢臺科研用地建設容積率河北省城市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嚴格規范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的規劃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簡稱“用地性質”),是指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土地用途 。用地性質的類別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等國家相關標準劃分 。本規定所稱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計算規則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確定 。第四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嚴格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相關的用地性質,不得規定可兼容性 。第五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用地性質、容積率、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 。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整體提出的配套設施等控制指標,應分解落實到具體地塊的規劃條件中 。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指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 。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規定進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 。第七條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前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二)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三)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經批準,并且以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報批和備案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劃撥或出讓,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確定的用地性質和容積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進行調整:(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二)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三)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調整用地性質或容積率后的建設項目,應符合周圍環境要求和設施承載條件,且必須滿足日照間距、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 。因調整規劃用地性質或容積率導致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新的建設要求進行建設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質之外調整用地性質的,或建設單位申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質內調整用地性質,但調整前后用地性質不屬于同一用地大類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調整理由;(二)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等對用地性質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三)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在規劃展館(展廳)、政府網站、本地主要媒體和用地現場公示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四)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調整申請報告、調整方案、專家論證意見、公示及聽證情況報告、修改后的調整方案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對經審議同意的,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向同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并附有關部門意見及論證、公示等情況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經批準,并且以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報批和備案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六)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后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完善相關土地手續后,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建設單位申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質內調整用地性質,且調整前后用地性質屬于同一用地大類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調整的理由并附擬調整方案 。調整方案應表明調整前后的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筑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交通影響評價等內容;(二)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用地性質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專題論證應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專家的專業構成和數量,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專家,論證意見應當附專家名單和本人簽名,保證專家論證的公正性、科學性 。專家與申請調整用地性質的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三)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在規劃展館(展廳)、政府網站、本地主要媒體和用地現場公示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四)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調整申請報告、調整方案、專題論證意見、公示及聽證情況報告、修改后的調整方案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對經審議同意的,提出修改建議,并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五)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時將變更后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在完善相關土地手續后,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 。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般不得調整規劃用地性質 。確需調整的,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并參照本規定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準、備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用地可兼容性質做出明確規定的,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用地兼容性;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的用地性質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屬同一用地中類的,視同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后調整容積率的,應當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擬調整的容積率不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參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因用地性質調整,需調整容積率的,納入用地性質調整程序,不再單獨履行容積率調整程序 。第十五條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用地性質、容積率的調整程序、各環節責任部門等內容在辦公地點和政府網站上公開 。在論證后,應將參與論證的專家名單公開 。第十六條調整申請報告、調整方案和專題論證意見應至少在規劃展館(展廳)、政府網站、本地主要媒體和用地現場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批準前還應當在所在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場所進行公示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的公示專欄應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所有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調整的建設項目,其規劃管理的有關內容必須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規劃管理有關內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和配套設施建設等要求,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 。對同一建設項目,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實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核實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條件過程中所給定的容積率,均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且前后一致,并將各環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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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
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的規劃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
第 1 頁
第二條本省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管理,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簡稱“用地性質”),是指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土地用途 。用地性質的類別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等國家相關標準劃分 。
本規定所稱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計算規則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確定 。
展開全文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2月17日頒布,2012年3月1日施行 。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必須嚴格遵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 。對同一建設項目,在給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過程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定的容積率均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且前后一致,并將各環節的審批結果公開,直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完成 。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確定的容積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進行調整:
1、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2、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3、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后,擬調整的容積率不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建設單位或個人向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理由;
2、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等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3、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有哪些?建筑容積率是什么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4、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向原審批機關專題報告,并附有關部門意見及論證、公示等情況 。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的,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5、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序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6、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并及時將變更后的容積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 。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調整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特區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調整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含出讓后轉讓,下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所稱的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按照國家有關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所稱的建設用地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含陽臺和懸挑實體面積)與該地塊實用地面積的比值 。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直接負責市區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調整管理工作;但區人民政府設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調整管理工作 。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調整管理工作 。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開發建設;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使用性質和容積率 。
建設用地容積率指標是什么?
1.容積率是指建筑總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 。
2.例如,在1萬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總面積,其容積率為0.6 。
綜上所述,關于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問題,建議參考以上內容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一款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2013)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按照國家有關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所稱的建設用地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含陽臺和懸挑實體面積)與該地塊實用地面積的比值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并直接負責市區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工作;但區人民政府設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工作 。
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使用性質和容積率的規劃管理工作 。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 。
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等規劃和特區的規劃技術規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建設用地現場予以公示三十天以上,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依據:
(一)因國家、省或者特區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小于二公頃的政府儲備土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開發建設,需要調整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是否需要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征求國土、土地儲備等部門意見;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的,不予辦理 。不予辦理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不予批準調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調整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
(一)因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導致開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或者政府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導致開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開發建設中發現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顯缺陷的;
(四)2008年1月1日前出讓、劃撥,且所在區域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用地批準文件等確定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與周邊現狀建設明顯不協調或者容積率明顯偏低的;
(五)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調整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的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屬于城鄉規劃確定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水域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用地的;
(二)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已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規劃驗收的;
(三)建設用地閑置,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的;
(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用地范圍內有違法建設行為,尚未查處完畢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建設用地屬于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或者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的規定 。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建設用地不予批準調整使用性質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調整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容積率且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或者申請將非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確認或者調整為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且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的理由并附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表明調整前后的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筑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交通影響評價等內容;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建設用地現場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進行走訪、座談或者組織聽證;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示情況,辦理使用性質或者容積率的確認、調整手續并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
建筑容積率規定不得超過多少?容積率管理規定
建筑容積率作為建筑行業的專業名詞,它是城市規劃中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容積率大好還是小好,它間接反映了單位土地上所承載的各種人為功能的使用量,即土地的開發強度,那么建筑容積率規定不得超過多少?容積率管理規定是什么?接下來我就將給大家來說說 。
建筑容積率作為建筑行業的專業名詞,它是城市規劃中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容積率大好還是小好,它間接反映了單位土地上所承載的各種人為功能的使用量,即土地的開發 強度 ,那么建筑容積率規定不得超過多少?容積率管理規定是什么?接下來我就將給大家來說說 。
建筑容積率規定不得超過多少?
1、19層以上住宅為2.4~4.5;
2、18層高層住宅為1.8~2.5;
3、11層小高層住宅為1.5~2.0;
4、6層以下 多層住宅 為0.8~1.2;
5、 聯排別墅 為0.4~0.7;
6、獨立別墅為0.2~0.5;
7、 非普通住宅 , 住宅小區容積率 小于1.0 。
容積率管理規定標準
1、為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提高城鄉規劃依法行政水平、促進反腐倡廉工作,住建部日前制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將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納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不得隨意調整、更改容積率 。
2、辦法明確,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
3、按照要求,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
4、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核發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 。
5、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更改,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
通過對以上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建筑容積率規定不得超過多少?容積率管理規定是什么?的相關問題都已經知道了,希望文章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議 購房 者們可以參照這樣的關系進行考察自家的小區是否樓密度合適,是否居住舒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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