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的特征是什么?

1、誠信具有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三大特點 。梁慧生認為誠實信用為市場經濟活動德準則 , 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 。
2、誠信原則之所以具有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 , 正是由于“誠信原則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善意與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說誠信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誠信原則才可以從善良與公平的角度補充當事人合同中未加規定的細節問題,而公平的實現有賴于衡平 , 但同時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 。然而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會帶來一種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技術手段來有效的規制其在個案中具體含義的釋放 。綜上所述,筆者個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觀念的法律化 。
【誠信的特征是什么?】3、誠信原則首先是一道德規則 , 是道德對人的要求 。而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為內涵,其希冀人們通過對其的遵守來實現社會個體間,以及社會個體與社會整體間的利益平衡 。但由于道德約束力的微弱 , 加之法律其本身滯后性與社會前進性、其概括性與社會生活的多樣性的矛盾的突現,使得一方面需要將誠信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則來加強其約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一道德規則來增強法律的應變性 。因此誠信原則便順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實現了道德觀念的法律化 。而正因為誠信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因此我們在發掘誠信原則的內涵時,就要回到其本源加以思考 。作為道德的誠信原則是直接作為道德規范的,要求人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諾,它是道德對人的無條件的命令 。而作為法律的誠信原則,不是法律指導社會成員的具體規則,而是作為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原則 , 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因此,它是有條件的、有限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