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jīng)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jù)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拘傳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適用拘傳措施 。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guān)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
【拘傳的適用對象范圍有哪些】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故,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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