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什么是行政拘留不執行條件】(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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