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屜協議是什么意思?
抽屜協議一般是被解釋為并未及時披露或者故意未給第三方知曉的協議 。交易雙方往往在明面上的合同之外 , 簽訂抽屜協議 , 來調和相互之間的利益矛盾 。這樣的協議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在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頻繁發生的 , 協議的簽訂有利于保障雙方的利益 。就當前來說 , 這個協議有點類似于影視圈的陰陽協議 。
抽屜協議多數情況下都是我們投資者所看不到的 , 因為這是上市公司私下簽訂的 。因而我們能發現 , 多數被曝光的抽屜協議都是在雙方出現糾紛后 , 尤其是業績補償抽屜協議、減持補償協議等利益格局瓦解 , 而隨之攤開在公眾面前 。
本條內容來源于: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什么是抽屜里的協議?????
所謂抽屜協議就是 , 各分行利用總行的額度進行放貸以最大化自己網點的放貸規模 , 操作手法是商業銀行與交易對手簽訂“雙買斷”協議(即回購協議和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 。
影響:
信貸資產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的渠道之一 , 尤其是對于帶有遠期回購條款的資產轉讓 , 對這方面的會計處理并不清晰 , 亦難以監管 。
對于這種通過“雙買斷”轉讓貸款的規模具體占整個銀行業貸款規模的比例具體有多大 , 很難估算 , 由于信息不充分 , 因此為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了困難 。
因此 , 銀監會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銀行下發《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繼監管層在2009年底杜絕銀信合作中的信貸資產轉讓通道后 , 銀行同業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雙買斷”亦被叫停 。
擴展資料:
潛在風險
1、信貸資產轉讓可能降低單家銀行風險抵御能力 。
對某一家銀行來講 , 不論其資產轉讓動機如何 , 如果其所轉讓的貸款資產被另一家銀行“買斷” , 從法律上講銀行就不再承擔違約風險 。從結果看 , 當信貸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后 , 整體的資本要求和撥備要求都將有所降低 。
但從實質看 , 判斷風險是否轉移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 銀行通過資產轉讓滿足資本和撥備要求的做法 , 實際上是降低了銀行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 。
2、對監管有效性帶來挑戰 。
資產轉讓對銀行經營成果和數據指標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 , 風險資產減少 , 資本充足率相應提高;
第二 , 撥備要求降低 , 財務成本降低;
第三 , 貸款余額減少 , 存貸款比例下降;
第四 , 對某一特定集團客戶或某一行業貸款減少 , 相應會降低大額風險暴露等貸款集中度指標;
第五 , 中間業務收入增加 , 中間業務收入占凈收入比重提高 。此外 , 根據轉出資產到期日等具體特征進行操作 , 可能還會對銀行流動性等指標帶來正面影響 。銀行通過資產轉讓來調整指標 , 導致指標值與實際風險狀況出現偏差 , 對監管的有效性形成挑戰 。
3、資產轉讓會影響當局對信貸增長的監測以及對貨幣政策執行效果的研判 。
在我國以間接融資為主體的金融體制下 , 銀行信貸增量對國民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顯得尤為重要 。不同形式的信貸資產轉讓會導致相當部分的貸款游離于資產負債表外 , 未計入各期信貸增量中 。
同時通過相關操作 , 銀行在需要時還能將這部分貸款由表外轉回表內 。這樣的結果是 , 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和宏觀調控的要求“調整”貸款增長量 。如果信貸數據無法準確反映銀行資金的流量與流向 , 這將在相當程度上干擾對政策效果的監測和判斷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買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銀行
抽屜協議和陰陽合同是一回事嗎?
本質上是一回事 。都是一種不法行為 , 這種情況必須被杜絕 。
所謂的抽屜協議是什么?抽屜協議和黑白合同是一回事嗎?抽屜協議是銀行與企業方簽訂的私下協議 , 沒事的時候放在抽屜里 , 知情人只有協議雙方 , 雙方在合同上都有簽字蓋章 , 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而黑白合同則是兩份相生相伴的陰陽合同 , 如果說前者是違規 , 后者則是違法 。因此 , 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
抽屜協議的簽訂原因:盡管企業在申請貸款時有相關的抵押和擔保 , 但是銀行覺得還是不夠 , 希望能再簽訂個兜底合同 , 進而增加擔保條件 。該協議之所以不對其他方公開 , 是因為企業覺得該條件一旦公開會影響企業形象或者發展等 , 所以雙方各退一步 , 正常簽訂但是只有出現債務風險時才會拿出 。
黑白合同有名陰陽合同 , 是對同一件事訂立的兩份不同內容或約定的合同 , 一份對內一份對外 。其中對外的那份一般都不是雙方真實的醫院或做法 , 也不會真的執行的 。“陰陽合同”的簽訂原因多半是為了逃避國家稅收 , 這是不合法的 , 屬于違規行為 。
從社會秩序上來看 , 黑白合同是不誠信的行為 , 會對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產生不良影響;從市場秩序來看 , 黑白合同對市場秩序的公平性有一定的破壞性 , 比如招標時串口供 , 通過黑白合同排擠競爭對手等;還有一點就是前面提到會導致稅收流失 。
歸納起來說 , 兩者都是金融界的常見的違規操作 。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抽屜協議是由于合同內容本身不符合金融行業監管要求 , 所以只能放在抽屜里 , 自始至終都不能見光;而陰陽合同則不同 , 他的簽訂一般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 , 單獨看兩份合同的內容可能都是合法合規的 , 合同本身內容是沒問題的 , 但“陽”的那份合同與項目實際交易結構沒有任何關系 , 是虛設關系 。
上市公司抽屜協議的合法性抽屜協議一直存在多家上市公司當中 , 成為股市中的潛規則 , 從近兩年有愈發加劇的趨勢 。對此證監會多次對抽屜協議下達警示函 。專家也指出此類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關鍵在于協議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 。如果協議簽署時存在強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虛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 , 則可以判定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達 。
最高法對此也做出解釋 , 《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 。這意味著 , 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 , 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這也意味著 , 抽屜協議的合法性已經從法律層面被否定 , 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
近期 , 華有公司代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訴冉盛盛遠、冉盛盛瑞、郭昌瑋一案在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 再次引發市場討論 。對此 , 睿財經也就該案件做出解讀 。
爭議點頗多
“抽屜協議”一直都存在上市公司當中 , 對其合理性質疑聲不斷 。華有公司代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訴冉盛盛遠、冉盛盛瑞、郭昌瑋一案其實存在諸多爭議點 。在簽訂“抽屜協議”時 , 冉盛盛遠已經持有中潤資源的25%股份 , 是第一大股東 。而鄭強僅持有7%左右股份 , 所以協議的簽訂是否符合邏輯?冉盛盛遠與中潤資源原股東鄭強曾于2018年2月簽署《確認協議書》 , 該協議書約定由冉盛盛遠引進戰略投資人承接鄭強持有的剩余全部中潤資源股票 , 如股票轉讓價格未達到鄭強預期 , 則由冉盛盛遠進行差額補足 。
看似簽署《確認協議書》是一份較為正常的對賭協議 , 卻成為抽屜協議 , 以這種方式存在的協議 , 讓正常的對賭改變了原有的味道 。同時 , 為什么已經持有25%股份的冉盛盛遠要簽訂這么一份風險較大的協議 , 給只占7%股份的鄭強補差價?在上述抽屜協議中 , 冉盛盛遠引入的戰略投資人是國有企業 , 當時的買入價約為6元 , 而買入至今 , 上市公司股價低迷 , 如果現在按照當時簽訂的價格履行差價補足 , 可能需要數億元 , 很難說這是一份可以稱得上公平合理的協議 。
這是十分不合理的 。這種高風險的協議一般公司是不會簽署的 , 特別是對于小股東來說 , 除非另有隱情 。
這種邏輯關系不能說通 , 背后是否存在一些隱藏問題 , 相關部門也并沒有做出相關解釋 。
被迫簽訂 , 有無法律效益
已服務多年上市公司的專家稱 , 上市公司簽訂抽屜協議很多都是在多種因素干預下簽訂 , 被迫簽訂的情況屢見不鮮 。
據悉 , 該案中協議書是在鄭強時任上市公司股東期間拖延及干擾冉盛盛遠于2018年初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司經營管理的情形下 , 冉盛盛遠被迫簽署 , 而華有資本依據《確認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
按照規定 , 在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是無效的 。相關部門對簽訂該協議當時情況考慮得并不全面 。作為占股只有7%的鄭強是否想從中獲得更大利益 , 從而在拖延及干擾公司正常運轉 , 讓其被迫簽訂這樣看似公平實際風險巨大的協議?
并且在”抽屜協議“簽訂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 , 鄭強單方面向冉盛盛遠出具過一份《承諾函》 , 這份文件中 , 鄭強對中潤集團的重要債權、重要債務、重要資產、對外擔保等進行了披露 。但是在此后的時間中鄭強地披露信息卻被幾次三番證實存在著大量不真實的情形 。
若確實存在這種情況 , 鄭強其實就是在挖坑讓冉盛入局 。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最大利益 。
證監會調查 , 法院已判決
關于中潤資源的問題 , 證監會還在調查取證階段 , 山東高院做出終審判決 。對于山東高院終審判決 , 輿論一片嘩然 。很多媒體對此次案件當中的不合理性提出質疑 , 包括被迫簽署 , 協議內容的合理性 , 鄭強所承諾資產是否屬實等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
與此同時 , 證監會已經對該事件介入調查 , 不久之后就能完成調查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證監會出具的調查報告會不會與山東高院的判決有出入 。判決與調查報告不一致的情況下時候會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
只有各部門的口徑一致才是約束資本濫用自己的權利 , 讓資本綁架公司的情況出現得越來越少 , 也市場內才能趨于正軌 。
讓抽屜協議成為歷史
隨著我們國家金融市場不斷完善 , 作為過去遺留問題的抽屜協議 , 應當退出股市 。中國經濟運行中有太多潛規則和抽屜協議 , 這對于引入民間資本參與經濟活動十分不利 。
雖然有部分機構人士認為 , “抽屜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對上市公司的并購進展起到推動作用 。但是必須承認的是 , 在此種協議中 , 往往也存在著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違規的情況 。由此可見 , 想要靠著承認“抽屜協議”來推動市場合規發展 , 并非良策 。
就本次案件而言 , 若證監會調查到原股東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欺瞞冉盛盛遠的行為 , 無論是上市公司 , 還是中小投資者都會蒙受損失 。
什么是抽屜協議所謂抽屜協議就是 , 各分行利用總行的額度進行放貸以最大化自己網點的放貸規模 , 操作手法是商業銀行與交易對手簽訂“雙買斷”協議(即回購協議和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
或
買入信托受益權的模式跟票據類似 , 只不過交易對手換成了信托公司 , 信托根本沒有信貸額度一說 , ‘買斷+回購’協議變成了隱性擔保協議 , 業內俗稱‘抽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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