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監后兩個月內開庭,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 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
【法律依據】
【收監了幾天開庭】《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 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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