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 , 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
【廣東投案自首的條件】4、可供自首的對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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