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上訴嗎,起訴離婚是在哪里起訴離婚

離婚能上訴嗎,起訴離婚是在哪里起訴離婚

一般情況下 , 原則上原告是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假如有特別情況 , 如對方被勞動教養、被監禁或者目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蹤的 , 則此時答應原告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 要是自己的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一)一般離婚訴訟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 但下列訴訟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常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 , 假如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三)涉外離婚訴訟
1、在海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 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海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 一方居住在海內 ,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海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 , 海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不得不說 , 有很多夫妻之所以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要是無奈之舉 。要么是對方不同意離婚 , 要么是雙方不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 。但要注重 , 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 , 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 , 也不一定 。并不是大家認為的 , 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 , 最終就一定能解除婚姻關系 。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 ,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 , 假如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 , 那么另一方也就是無過錯方 , 可以在離婚的同時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 。而離婚損害賠償一方面包括物質的損害賠償 , 另一方面也包括精神的損害賠償 。
一、無過錯方可以哀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