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丈夫的債務,離婚前丈夫向別人借的錢

離婚前丈夫的債務,離婚前丈夫向別人借的錢

“無論貧窮還是富有、健康還是疾病……你是否都愿意忠心永不變?”婚禮誓詞往往是美好而“豐滿”的,而夫妻之間的財務關系卻往往是現實且“骨感”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問題,我院在近日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王某與吳某因工程合作熟悉,趙某則是吳某的妻子 。2018年6月,吳某以繳納項目保證金資金周轉所需為由向王某借款80余萬并承諾盡快歸還借款 。王某便按照吳某的指示幫其繳納了項目保證金40余萬元,并通過網銀及微信轉賬方式向趙某轉賬40余萬元 。借款后,吳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有其簽名的借款確認書,趙某未在確認書上簽字 。后來,吳某一直未歸還借款,王某遂將吳某和趙某訴至法院 。
庭審中,王某認為,當時吳某聲稱自己賬戶被凍結,于是讓其將借款打入趙某賬戶內,趙某對該筆借款系明知,且借款發生于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
審理結果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已于2019年登記離婚,雖然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借款總體數額較大,借款用途主要為被告吳某個人生意周轉需要,而非夫妻共同生活 。雖然案涉借款中部分款項是轉至被告趙某賬戶中,但此匯款系基于被告吳某的指示,被告趙某也未予確認,也未在借款確認書上簽字,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案涉借款系出于兩被告共同的舉債合意 。
故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哀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被告吳某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
法官提醒
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的借款,并非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若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需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本應同氣連枝,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愿無數個小家能夠審慎理財,筑牢國家“經濟基礎”的一磚一瓦 。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實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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