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清明節當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應當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 。若是用人單位在清明前后兩天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 , 沒有三倍工資報酬 , 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清明節有三薪嗎】(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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