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 。
依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 為營利法人 。
第八十七條規定 ,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 , 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 , 為非營利法人 。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分類是什么】第九十六條 ,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為特別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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