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加班事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由用人單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審批單、打卡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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