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此有如下規定:
【法院房產查封法律規定是什么】1、第103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
2、第245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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