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個人婚前財產或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由于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因此由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個人婚前財產或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通常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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