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間的計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
【民事訴訟期限是多長】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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