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權法》規定,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2、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
【業主權益指的是什么】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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