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房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合同法》規定 , 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 , 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 。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 , 在履行合同后 , 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 。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 ,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 ,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而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 , 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 , 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 , 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綜合來說 , 訂金可以退 , 而定金則不可退 。定金支付后 , 支付首期款的期限 , 以定金協議為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 , 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 , 如果購房客戶在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情況下交納了“定金” , 那么向開發商要求無條件退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相反如果開發商出售的房子符合相關出售條件 , 如不愿購房 , 則“定金”將不能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