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讓與人對讓與的財產無處分權 。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于財產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無所有權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財產而將該財產出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 。
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 。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 。財產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 。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 。
3、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善意應為“推定善意”,這一原則已為德國民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明文確認 。第三人和占有人(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行為時,根據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們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負責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如不能舉證,第三人則為善意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
4、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基于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行為 。善意取得是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出讓人支付相應對價 。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來實現,如果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財產,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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