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獎金當作加班費來發放 , 其實這是不合法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于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 , 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 , 只要勞動者有加班 , 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而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范圍 ,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 , 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 , 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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