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br />
【個人買房共同還貸怎么分】因此 , 如果房子是寫在一方名下,則房子不屬于共同財產,房子和增值部分歸當事人 , 但需要對對方進行補償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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