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 , 案件尚未辦結 , 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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