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我國《勞動法》規定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 , 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 , 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 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 , 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 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 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 , 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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