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 , 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 , 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 , 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 , 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 , 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 , 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 , 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私家車年檢時間新規定是】(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 , 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 , 然后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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