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多就是手銬腳鐐了,現在是法制社會刑具一般只會對罪大惡極或者妄圖脫逃的犯人使用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
【看守所有哪些體罰犯人的刑具】(1)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
(2)第十七條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 。
(3)第二十一條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 。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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