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 。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程序審理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
【民事案件實行幾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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