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條件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洋務運動背景目的代表人物評價,洋務運動背景和目的
- 明朝版圖和清朝版圖哪個大
- 三束肉的故事
- 清代用的天文歷法體系源于誰
- 和瓊瑤同一時代的言情作家有哪些
- 窮不過三代是真的嗎,窮不過三代是指哪三代
- 腳干裂怎么辦
- 電腦機器碼是什么 機器碼是什么代碼
- 身份證數字分別代表什么
- 容聲冰箱顯示C2是什么故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