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規定】1、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
2、《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規定如下: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
3、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